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