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