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