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之日起满2年;
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每申请1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之日起满2年;
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每申请1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