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节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节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