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节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