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