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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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