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