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