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