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四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四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企业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四节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