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四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四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