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