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七条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受理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第二节 查问、询问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 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 第三十二条 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笔录上注明被查问人、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 第三十三条 海关首次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第三十四条 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自行书写陈述。 第三十五条 查问、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证人的陈述应当认真听取,并且如实记录。 第三节 检查、查验 第三十七条 办案人员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检查、查验记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办案人员执行。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三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的,由海关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提取样品。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第四十条 依法先行变卖或者经海关许可先行放行有关货物、物品的,海关应当提取1式2份以上样品;样品份数及每份样品数量以能够认定样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四十一条 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有关货物、物品持有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根据化验、鉴定要求提供化验、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化验报告、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化验、鉴定1次;海关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重新进行化验、鉴定。 第五节 查询存款、汇款 第四十四条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办案人员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四十六条 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扣留凭单送达当事人,当场告知其采取扣留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 第四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对扣留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 第四十九条 海关依法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应当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解除扣留通知书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 第五十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收取担保凭单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担保… 第五十一条 海关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解除担保通知书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人身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节 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五十四条 海关中止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第五十五条 经调查后,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