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证人的陈述应当认真听取,并且如实记录。

办案人员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