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二节 查问、询问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 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 第三十二条 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笔录上注明被查问人、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 第三十三条 海关首次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第三十四条 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自行书写陈述。 第三十五条 查问、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证人的陈述应当认真听取,并且如实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