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二节 查问、询问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二节 查问、询问 第三十二条 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笔录上注明被查问人、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 查问、询问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被查问人、被询问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不需要提供翻译人员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明。 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