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受理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海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时通知举报人、线索移送机关或者主动投案的违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