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三节 检查、查验 第三十七条 办案人员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检查、查验记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办案人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