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办案人员执行。

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可以由医生协助进行,必要时可前往医疗机构作专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