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化验报告、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化验、鉴定1次;海关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重新进行化验、鉴定。 化验、鉴定费用由海关承担。但是经当事人申请海关重新化验、鉴定的,如果化验、鉴定结论有改变的,化验、鉴定费用由海关承担;如果化验、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化验、鉴定费用由重新化验、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