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四十七条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是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