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五十一条 海关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解除担保通知书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解除担保通知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