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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七节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七节 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五十四条 海关中止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第五十五条 经调查后,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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