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七节 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七节 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四条 海关中止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已作出处理的海关移送案件,仍需要海关作出行政处罚的;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退回海关处理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