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海关中止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已作出处理的海关移送案件,仍需要海关作出行政处罚的;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退回海关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