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行政处罚案件自海关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之日起中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