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四十九条 海关依法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应当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解除扣留通知书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解除扣留通知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