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三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的,由海关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提取样品。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提取的样品应当予以加封确认,并且填制提取样品记录,由办案人员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海关提取的样品应当及时送化验、鉴定机构化验、鉴定。 第四节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