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四十条 依法先行变卖或者经海关许可先行放行有关货物、物品的,海关应当提取1式2份以上样品;样品份数及每份样品数量以能够认定样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