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外经贸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中心的管理,依据外经贸部2001年发布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外经… 第二条 “外派劳务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1)是从事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单位的资格证明。培训中心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应按规定向有… 第四条 外经贸部是《资格证书》的全国统一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监制《资格证书》,制定《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对《资格证书》的申领、换领和年审…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领

第五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外派劳务培训业务。 第六条 单位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单位递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和发放《资格证书》: 第九条 《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换领

第十条 单位在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单位应及时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应及时申(换)领。获资格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申领手续或《资格证书》期满后3个月未办理更换手续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年审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对《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至2月15日,由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 第十五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审工作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单位不予通过年审: 第十六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培训中心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后,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年审结束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对《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审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警告处罚: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撤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样证(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申请表》样表(略) 3. 《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地区代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