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年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年审 第十六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培训中心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后,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年审结束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年审工作报告在当年3月1日前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