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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领

第五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外派劳务培训业务。 第六条 单位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单位递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和发放《资格证书》: 第九条 《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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