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外派劳务培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