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和发放《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及《资格证书申请表》中的签批人必须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其签字应报外经贸部备案。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报备;
《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采用五位编码,其中第1—2位为地区代码(地区代码表见附3),第3—5位为证书序号;
《资格证书》发放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备案。
《资格证书》及《资格证书申请表》中的签批人必须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其签字应报外经贸部备案。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报备;
《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采用五位编码,其中第1—2位为地区代码(地区代码表见附3),第3—5位为证书序号;
《资格证书》发放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将《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