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