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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警告处罚: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撤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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