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单位因撤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时,其所持有的《资格证书》将被注销,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外经贸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