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警告处罚:

新获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单位逾期6个月不办理《资格证书》申请手续的;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不换领新《资格证书》的;

其他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应受到警告的行为。

对上述培训中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中注明所受处罚后,允许培训中心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继续持证开展业务,但要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