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