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单位在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领申请;

经批准,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领申请,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换发新证并报外经贸部备案。新证的证书编号与原证相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将原证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