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换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换领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单位应及时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