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