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