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