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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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