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