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总警监、副总警监;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