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总警监、副总警监;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