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总警监;

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