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