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