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